各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2023年体育领域共抽取劳动工资统计样本单位20家,按照“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的要求,请各地体育主管部门在日常走访工作中做好“五经普”宣传工作,配合统计部门组织样本单位积极参加培训会议,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数据报送工作,于每季度末25日前反馈样本单位相关情况(附件2)。
附件:1.2023年体育领域劳动工资统计样本单位名单 2.体育领域劳动工资统计样本单位情况统计表 3.《劳动工资统计制度》
德阳市体育局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2023年体育领域劳动工资统计样本单位名单 序 号 地 区 样本单位名称 1 旌阳区 德阳三分线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 旌阳区 德阳上美踏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3 旌阳区 四川点创拓展训练有限公司 4 旌阳区 德阳天一聚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德体天一击剑俱乐部 5 旌阳区 四川首航领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6 广汉市 广汉市雏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7 广汉市 广汉乐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8 广汉市 广汉一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9 广汉市 四川贰壹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10 广汉市 四川艾尚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11 广汉市 广汉市首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12 什邡市 什邡市拓胜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13 什邡市 四川牧马岛乡村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 14 绵竹市 绵竹鸣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5 中江县 四川活力浩司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6 中江县 中江县继光阳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17 经开区 德阳市博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18 经开区 德阳泊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19 经开区 德阳德耘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20 经开区 德阳缘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附件2 体育领域劳动工资统计样本单位情况统计表 区(市、县): 序号 企业名称 2022年(万元) 2023年(万元) 增速 变化原因分析 1-3月 1-6月 1-9月 1-3月 1-6月 1-9月 A B C D E F G H 例 ***健身公司 30 20 -33.30% 因疫情原因,1-2月未营业,员工收入减少 填写说明 1.按季度填写,如一季度只填写A、D、G列,G列增速为:(D-A)/A。;二季度只填写B、E、G列,以此类推。 2.变化原因分析填写该样本单位工资收入变化的原因 3.每季度末25日前,若样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尚未完成,则填写样本单位的预测数据。
附件3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下同)在劳动工资统计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不包括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寺庙、宗教场所、协会、学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虽然有人员但没有工资发放行为的单位。 (四)调查范围、内容及原则 1.调查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部地域的一套表法人单位和非一套表法人单位。 2.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是调查对象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3.统计原则 本制度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调查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五)调查方法 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单位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的一套表企业登录入口和劳动工资非一套表调查单位登录入口报送数据。没有联网直报条件的非一套表调查单位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报送报表,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流程代录数据。 (六)本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一季度为4月1日-10日,二季度为7月1日-7日,三季度为10月1日-10日,四季度免报。 (七)计量单位 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二、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工资总额应包含: 1.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年度)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和奖金。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包括货币性质和实物性质的津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4.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劳动工资统计基本原则与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 单位从业人员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统计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月度、季度、年度工资总额时,遵循“何时发何时统”的原则,奖金和补发工资均在实发月份统计。但对于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 第二部分 常见问题解答 一、调查对象 (一)关于集团总公司与下属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如何进行人员与工资数据报送? 对于有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集团总公司(或类似单位:法人单位有下属单位),总公司在报送其人员与工资时,应报送集团总部与分公司(视同法人除外)统计数据,不应包含子公司数据。 下属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应自行填报数据,若子公司无法报送数据,应选择“工资由其他法人单位发放”,则可不上报数据,无论子公司是否独立报送数据,集团总公司均不能包含子公司数据。 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需独立报送统计数据,其总公司不再报送该分公司的数据。不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不单独报送统计数据,由总公司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高校有校办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其主营业务不是教育教学,其人员和工资是否统计在高校? 若校办企业非独立法人,也不能作为视同法人(进行独立核算)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视同为学校工作人员,故人员和工资均由学校一起统计。关于主营业务,以法人单位主营业务为准。 (三)单位把工作任务承包给本单位内部职工,不再发任何工资和补助,职工每年给单位缴纳一定的承包费,其人数和工资应如何统计(如承包责任制农场、出租车等)?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计入职工统计”的有关规定,这部分人不统计在单位的从业人员中。 二、从业人员 (四)应包括的人员 1.非全日制人员; 2.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3.使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处于试用期人员; 5.兼职人员,其中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6.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 7.劳务派遣人员; 8.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9.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五)不应包括的人员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4.志愿者; 5.工资由乡镇发放的村居委会人员; 6.内退人员。 (六)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有什么区别?如何统计? 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为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劳务外包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他们的工作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协议,他们的工作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 劳务外包人员和工资,由实际管理和组织他们的劳务外包公司负责统计,用工单位不统计。例如:本单位中的食堂外包给A饮食集团公司,那么厨师、服务员等都不应该在本单位统计,而应该由A饮食集团公司统计。类似情况还有保洁、保安外包等。劳务派遣人员则由用工单位统计。 (七)兼职人员如何统计? 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有工作的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八)“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何统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设立了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统计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其工资按照政策标准计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如用人单位在政策标准之外还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也一并纳入应统计。 如劳动者未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当地人社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统计为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其工资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发放的标准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如用人单位还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也应一并统计,当地人社部门不统计上报此类人员。 (九)“三支一扶”人员如何统计? 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人员与当地人社部门签订协议,被派往用人单位工作,人社部门不统计,此类人员由用人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加总后,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中,用人单位给予个人的补助也应纳入统计。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等与当地人社部门签订用人协议的,均按此规定执行。 (十)医院的“规培”人员如何统计? 医院的“规培”人员分三类,第一类是已有工作单位的“规培”人员,由原工作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按其发放的工资数据填报,若现规培单位发放津补贴,则由现规培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按其发放的津补贴数据填报;第二类是自主参加“规培”人员,由规培基地(医院)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并统计其工资、补贴、奖金等;第三类是在读研究生,规培基地(医院)不予统计。 (十一)医院临时使用的专家如何统计? 按照双方签订协议进行判定,如果属于兼职的情况,原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不属于兼职的,此人由原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他单位不统计,领取的费用属于劳务费,不统计为工资。 (十二)保险代理人如何统计? 关于保险代理人,经与银保监会沟通,代办员目前无专职和兼职之分,因此,与保险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统计为在岗职工,签订保险代理人协议的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保险代理人协议》,存在底薪+提成或只有提成的两种劳动报酬形式,有底薪的保险代理人应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工资对应统计其底薪+提成,无底薪的保险代理人,按照每月实际领取过提成的人数,统计为该月的其他从业人员。 (十三)非全职人员统计为从业人员吗? 对于定期来单位工作的人员(如财务人员和电工等),如按月定期领取固定劳动报酬,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但应注意平均人数需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一次性劳务人员不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十四)旅游企业在旺季大量聘请临时人员,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统计为就业人员? 临时人员若工作满一个月,则统计为在岗职工,若工作不满一个月,则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平均人数应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十五)A单位签劳动合同只交保险,在B单位工作发工资,这种人怎么统计? 在B单位进行统计。与A单位没有实际用工关系,只是挂靠交保险,在A单位不统计。 (十六)单位季节性停业、放假,从业人员如何统计? 单位季节性停业、放假期间,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发放工资,则仍属于本单位员工,正常统计为从业人员。停业、放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员工,则不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十七)企业负责人如何统计? 如果企业负责人有工资发放,要统计;如果企业负责人没有工资发放(私营或家族企业常见),不统计。 (十八)外派、驻村人员如何统计? 外派、驻村人员因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因此仍由原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并统计其工资。如用工单位定期发放补贴,则由用工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十九)补发工资的人员如何统计? 遵循人员和工资必须对应的原则,符合从业人数定义的人员才能纳入统计,若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和工资都不纳入统计。 (二十)统计局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放在街道统计岗,由谁统计? 由统计局统计。因为统计局招聘、签劳动合同、安排岗位并支付工资,街道并不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因此由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统计局统计。 (二十一)学校的保安等工作人员如何统计? 如果学校直接与保安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那么这些人员和工资均由学校统计。 若这些人员基本工资由教育局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学校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则由学校统计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含教育局和学校发放的部分。 如果学校使用的保安由教育局安排,由保安公司与教育局签订的协议(派遣或外包)判断为教育局或保安公司统计,学校不统计为从业人员。 三、工资总额 (二十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应包括内容: 1.包括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包括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但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除外; 3.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4.包括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住房补贴、车改补贴等; 5.包括高温津贴、技术性津贴、激励津贴等。 6.包括单位发放的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福利除外); 7.包括外派工作补贴(如驻村、援疆援藏、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所发相关补贴)。 (二十三)不应包括的工资构成 1.因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应在工资总额内扣除; 2.不包括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3.不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异地安家费、探亲路费、出差补助、人才引进补贴; 4.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等各种资本性收益; 5.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 6.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婴幼儿奶费等; 7.不包括单位支付的离职补偿金等; 8.不包括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等; 9.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10.不包括在标准之内的防暑降温费(变相发钱的除外); 11.不包括工伤人员的生活费(款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代收代付); 12.不包括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二十四)应付职工薪酬和工资总额的区别?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 工资总额指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及其他工资。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1.包含项不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只含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应付职工薪酬包含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付职工薪酬包含。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付职工薪酬包括。2.会计帐反映的位置不同。工资总额主要是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中的部分数据;应付职工薪酬是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全部数据。 (二十五)单位发的生育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生育津贴虽然由社保部门发放,但如果单位没有给女职工上保险,那么休产假期间单位也要发放产假工资,所以不管是津贴,还是产假工资,都是公休时单位发放的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六)政府特殊津贴是否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此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或按月发放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资金不计入工资总额。政府特殊津贴明确为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国家奖励,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都不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七)科研项目奖励或专项奖励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如相关奖励的金额和对象均不由本单位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发放的奖金,则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若由本单位出资,或由上级拨付、本单位自行分配的,应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八)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正常发放的工资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工资,应按实际发放时间纳入工资统计。 (二十九)房改发放的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房补如果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自由支配,应计入工资总额;如果是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购房、装修、改建住房等,不能作其他用途,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十)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储蓄性保险和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三十一)个人社保费用直接由单位缴纳不需要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应如何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工资总额应包含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各种费用,如(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应由个人负担,但实际由单位负担的此类费用,应计入工资总额。 (三十二)单位发给职工的旅游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各单位发给职工的旅游费、伙食性补贴等,不是以工会账户发放的,计入工资总额。不经职工直接划拨餐饮单位的餐费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十三)单位提供的食宿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以现金形式发放、可以自由支配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如果不能折现、由员工自由支配,则不应作为工资纳入统计。 (三十四)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供职工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但因营销人员工作需要发放的电话费或出于工作需要给员工发放的服装费(包括工作服),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十五)销售收入提成是否算工资总额? 销售者的销售收入提成,属劳动报酬性质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 (三十六)如何判定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应如何统计? 如果协议内约定了工作人数、工资和管理费,则判定为劳务派遣协议,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派遣人员工资进行统计。 (三十七)以前年度发放的工资,当年有退回的,如何处理,在当年扣除吗? 退回路径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1.若退回工资直接体现在工资表里,随着工资一起扣减,则按照当期工资发放金额正常统计,若平台审核报错,写清楚工资减少原因即可; 2.若退回工资不随工资一起扣减,由职工通过其他渠道退回,无法在工资表体现,工资总额需扣减掉退回部分后上报,若平台审核报错,写清楚工资减少原因即可。 (三十八)单位发给职工的购物卡(如各类消费卡、加油卡、各类电话卡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不是以工会账户发放的,单位发给职工的购物卡实质上属于实物性质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 (三十九)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资如何统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如果无工资只分红,则不作为从业人员统计。由律所直接发放工资的相关人员(如助理律师、文员等),按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要求统计。 (四十)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第三部分 填报需注意的问题 一、工资总额 (四十一)工资总额计量单位是千元,如果错填为元,平均工资会放大一千倍;如果错填为万元,平均工资会缩小十倍。 (四十二)工资总额是累计数,例如:2季度填报的工资总额就是1-6月的累计数,全年工资总额就是1-12月的累计数。 (提示:湘潭市麦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您提供湘潭市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湘潭市劳务外包公司、湘潭市最好的劳务派遣公司、湘潭市劳务服务外包公司、湘潭市物业管理服务、湘潭市保安服务、湘潭市人事代理、湘潭市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湘潭市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商) |